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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于某离婚纠纷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原告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于某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人于某某在泰国监狱服刑时通过网络视频参与庭审。 10月10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并判令被告于某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50万元,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正在国外监狱服刑,如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请其提供相关资料。是否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便利其参加国内法院审理,都是关系到案件审理顺利开展的重要程序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人。如何向在国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向在国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一般可选择三种方式:一是在我国与公民所在国缔结或即将缔结的国际协议中送达。二是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递送。三是为本案中国公民委托的审判代理人送达。就本案而言,当公民rt受理案件时,被告尚未委托本案审理代理人,因此实际只能采用前两种送达方式。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可控性更强一些,当事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根据我国与泰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条约》),马马延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部请求泰国主管机关协助向余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提交的司法文件必须附有泰语或英语翻译。但我驻泰国使馆受委托向中国公民于某某在访期间转交相关司法文件时,无需将文件转交主管部门。泰国当局负责递送,且无需提供翻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优先考虑了该方式,中国驻泰国使馆也成功送达了于某某的应诉方式和证据材料。如何获取和查询在国外服刑的中国公民的笔录?答:根据《维恩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可以按照协议或没有协议的情况,按照驻在国法律的方式调取证据。但《中泰条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领事官员在访问期间是否可以询问本国国民并做笔录。需要看泰国国内法是否接受这种取证方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向驻泰国使馆询问泰方态度。伊森当局。如果泰方不允许,可以要求泰国监狱当局根据中国法院拟定的问题清单代其提问,并将于某某签署的笔录转发给我们。经与中国驻泰国使馆沟通协调,泰国监狱同意使馆探视余某时询问其离婚案涉及的具体问题,并制作笔录。随后,我驻泰国使馆就该案多次探访该监狱,并立即将多份审讯笔录转回国内。如何推广远程视频庭审?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仅规定了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向境外收集证据。对于跨境视频听证会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没有适用的国际协议。但从规定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视频证据收集的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公民法院在安排境外当事人参加跨境视频庭审时,必须尊重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这也符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尊重国家主权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大原则的要求。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委托中国驻泰国使馆询问泰国监狱对视频庭审的态度。泰国监狱对视频听证会给予积极反馈,并考虑监狱条件和时间差o 对庭审使用的视频通讯程序和庭审具体时间提出建议,安排于单独出庭受审。由于于某坚持参加视频庭审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中国驻泰国使馆经过多方协调,最终确保本案于9月26日如期开庭审理。当天上午11点左右,初审法院将视频信号连接至泰国监狱。于某某通过视频旁听庭审并回答法庭提问。画面清晰,双向通话清晰。上午11时30分后,于某某下线,法庭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左右。此案有何影响?答:在审理涉外案件时,由于当事人和证据材料均在境外,民事法院往往需要跨境送达、取证甚至远程视频审理。根据判断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我国部分地区的特别规定和我国签订的司法协议,通过我国法院与外国主管机关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司法案件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 。